我国现行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慈善领域日渐出现监管制度机制不完善、一些慈善创新形式缺乏有效规范等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2022年12月27日,慈善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慈善法修订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就此接受了人民政协报记者专访。
问:近年来,社会各界多次呼吁修改完善慈善法。在您看来,此次慈善法修订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什么?
郑功成: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速,新时代需要能够真正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健康发展的慈善事业来助推社会文明进步、助力共同富裕和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慈善事业发展实践中遇到的挑战以及人们对发展慈善事业的新期盼,也需要通过修订法律尽快作出回应。
毫无疑问,2016年制定慈善法的目的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在修订慈善法的目的是通过进一步完善慈善法律制度来促进慈善事业获得更好的发展。立法与修法的根本宗旨,都是为了发展好我国的慈善事业。
关于修法的基本思路,我的理解主要有三点:
一是将慈善事业纳入国家发展全局进行定位。关键是将其作为完善分配制度、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进而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从而必须加快发展。
二是直面现实问题,完善慈善制度,回应时代关切。针对慈善事业发展总体滞后的现实局面,需要强化支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取向,同时弥补无法满足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实践需要的法律规制缺失,进一步优化慈善领域制度设计,为慈善事业全面、快速、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是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包括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等。
问:与现行慈善法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哪些内容?
郑功成:现行慈善法共12章112条,修订草案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13章133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新部署新要求,草案把“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写入立法宗旨与指导思想,体现了新时代慈善功能的新定位、新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慈善的认识,同时明确党对慈善事业的领导。
草案增加了对应急慈善的规制,扩展了对网络慈善及社区慈善与个人求助的规范,同时吸收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的精神,总结地方经验做法,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强化慈善事业领导力量,推动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与此同时健全慈善信息统计,针对慈善相关数据较为分散、反映慈善事业发展情况不全面的问题,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为充分发挥慈善新功能、新作用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此外,草案优化了慈善治理的规制。例如,优化了慈善组织认定的规制,为社会组织转型为慈善组织提供了新的制度安排;明确了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的新要求,有助于提升管理服务的效能、提高监管效率;充实完善慈善信托制度,全面规范慈善信托运作,增加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专门规定,提升透明度。
草案还优化了慈善事业扶持政策,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税收优惠制度,建立慈善领域信用记录和激励制度,推动慈善活动主体守法合规开展活动。
所有这些,均表明了这次修法的意图十分清楚,就是要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为其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慈善法治保障。
问:此次修订的内容中有何亮点?
郑功成:近年来,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对此进行回应,慈善法修订草案中新设应急慈善专章,可谓一大亮点。
草案规定建立应急慈善协调机制,强化政府领导、指导应急慈善活动的责任,发挥慈善在应急救灾中的作用。明确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慈善力量开展应急慈善活动的原则,严格对应急状态下募得款物的管理,明确要求及时拨付使用,及时公开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确保应急慈善活动有序有效、公开透明。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中一些慈善组织存在慈善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修订草案对应急状态下募捐信息公开作出更严格规定,要求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此外,为畅通捐赠物资的分配送达等,修订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各类应急慈善活动,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修订草案中增设应急慈善专章,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的应急机制,更充分发挥慈善力量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与此同时,修订草案对慈善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等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这也需要慈善组织在平时就不断提升资源协调调配、信息公开等能力。
问:近年来,互联网募捐活动蓬勃发展。修订草案对此是否有所涉及?
郑功成:修订草案适应互联网募捐蓬勃发展的实际,总结吸收近年来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和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好做法,区分不同平台的功能和责任,完善了对网络慈善的规制,并将网络个人求助纳入本法,这既是对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新要求、新形态的回应,也体现了慈善范畴的中国特色。
草案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提供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慈善信息发布等服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填补了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针对近年来个人求助活动平台规模化发展、纠纷时有发生的新情况,修订草案回应社会各界加强网络个人求助治理的呼声,在附则中新增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的诚信义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网络个人求助提供“法治助力”,有利于促进个人求助平台健康发展,维护公众的爱心善心,从而规范网络慈善秩序,促进网络募捐健康有序发展。
问:对于此次慈善法修订,您有何期待?
郑功成:这次提请审议的慈善法修订草案并不等于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但促进慈善事业得到更好发展是不可逆转的。
我一直主张应充分体现现代慈善与中国传统慈善有机结合,要赋予慈善组织更大的自主权,要让促进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更加具体明朗化。在尽快健全多层次多元化慈善褒奖机制的同时,应当提高个人捐赠的免税额度。第三次分配的实质意义是指个人之间通过自愿捐赠实现财富共享,修法宜参照企业捐赠允许结转的做法,也对个人大额捐赠发出税收激励信号。同时还应启动研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税制,这将奠定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长远发展的制度基石。此外,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促进慈善事业与法定社会保障有机衔接,以便加快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等。希望这些尚未在此次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的内容,能够在首次审议后得到进一步完善。
从现在起到修法任务完成还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期待民政、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能够同时采取行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或政策,因为法律中的一些授权条款需要具体政策才能付诸实施。
同时,修法中还可以进一步吸取国家最新出台的重要的成熟政策,进一步为慈善法治的完善提供更多支撑,真正为我国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3年1月3日 第09版)
记者:赵莹莹